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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名称: 关于《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4305000001/2021-1398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12-31 有效期: 永久

  为贯彻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培训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化解预收费风险,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风险管控模式,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505号510办公室(邮编:422000)。来信请注明“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36921103@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6日。

附件: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31日

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所开课程的培训内容、开课时段、招生对象、招生简章等应通过教育部门审核。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区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先签合同再交费,交费后请索取消费凭证”的温馨提示,不得出现收费后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存根需留存五年。

第八条各县市区要建立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由当地教育部门选定具备托管能力且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以下统称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对不能搭建区域内有效资金监管平台的金融机构要实行退出机制。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开立专户,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要签订三方专户管理协议,明确方的权利义务托管银行应搭建好资金监管托管平台,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监管专户收款情况、拨付进度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因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原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管银行账户;需撤销专户信息的,按相关规定完成专户撤销。

第十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通过托管银行统一制作的收单工具进行收收单工具包括云闪付、微信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预收费用直接进入在签约银行开立的监管专户;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本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校外培训机构账户收取费用。预收费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校外培训机构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监管银行根据培训时间进度,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一课一销”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分批拨付。采用分批拨付的,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

采用“一课一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拨付资金;完成授课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并进行资金拨付。

采用分批拨付的,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进度完成三分之一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三分之一,授课进度完成三分之二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三分之一,授课结束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三分之一。

第十 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专户内应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收费最低余额,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的预收费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1次,分别1月底、6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第十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退费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管银行定期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管银行对纳入存管 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按照约定时限和标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报告。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拨付预收费资金,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十七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依法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监督托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行为,督促托管银行对进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托管银行对进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推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八  各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投诉较多、风险较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对于严格执行预收费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予以适当激励,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

第十九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十行政管理部门、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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