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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学校和县市区为基础,市州统筹负责,省宏观指导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取得的学籍号,将继续沿用该学籍号。
第五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生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入学条件。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七条 新生报到。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体检。学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和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可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为其申请新生入学注册。
第九条 学籍纸质档案。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见附件1);
2.在校情况(含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思想品德评价和奖惩情况,见附件2);
3.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见附件3);
4.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5.在校期间的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见附件4);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
7.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纸质档案在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籍电子档案。学校应从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可直接在学生系统中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对无法在学生系统中取得其他教育阶段学籍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按学生系统要求填报学籍信息。
学生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按管辖权限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两种。
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学校需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高职院校中职部、市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之一。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举办专业限中等职业教育非国家控制专业。
第十二条 基本学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小学毕业起点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五年、六年,以六年为主;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四年,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为主。
实行学分制、工学交替等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可以在原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一、二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各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制为3-6年;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制为1-4年。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不予允许提前或推迟毕业。
第十三条 注册人数。除农林、艺术、体育类专业和特殊教育学校所开办的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相同学制入学注册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人。
第十四条 五年制高职。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学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时间。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各市州教育局新生入学注册截止时间为:春季为每年4月15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为每年10月30日。新生入学注册信息在学生系统中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学籍查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学籍号取得。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东、中、西部联合办学的学校需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联合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转出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协议合作学校负责,不能重复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需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学校要在学生系统中为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校在取得相应异动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异动手续,按照学生系统流程办理相关业务,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采用弹性学制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休学。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转学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州)级和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不予转学。
3.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4.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转学前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应与转学后专业、学制、学习形式保持一致,如转学后专业进行更改则需满足转专业的规定。
5.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6.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7.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已经享受资助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同学制、不同学习形式专业的学生不能互转;对注册人数或其他方面有要求的专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对学生予以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5.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业,提出休学。
学生休学需经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但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相同学制、学习形式的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按规定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6.按规定应留级而不留级者;
7.连续留级达两次且需继续留级者。
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自愿退学的申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需与监护人一起)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到下一年级相同学习形式、学制、专业进行继续学习。学生留级后,学校应及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留级处理:
1.学生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符合学校留级的有关规定,应予留级;
2.学生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在符合转专业的情况下到下一年级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开除。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触犯刑法,被处刑事拘留及以上刑责的,学校应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死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转学、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生学籍异动的日常管理,于每月10日前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三十四条 信息异动。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异动,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保存资料及对资料进行校验。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全日制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实践技能、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制定成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重修)的具体实施办法。
采用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成绩考核结果应按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操行成绩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
学生操行成绩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老师评价等形式进行,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是学校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方式进行记分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可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自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可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四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学生实践成绩的评定可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进行。学生实践成绩可以作为单独科目考核,也可以作为相应专业科目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3.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4.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5.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或再次违规的。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改正。学校应制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并予以公布。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告知本人及监护人。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予以毕业。
1.具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
2.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3.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4.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5.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6.符合学校对学生毕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八条 结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提前毕业。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六十一条 毕业信息。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 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十二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补考、重修等学校规定的办法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自愿放弃转段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学生,需提供本人及监护人提供自愿放弃转段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书面报告给学校,学校提供该生已经完成中职教育教学计划的书面证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章 信息与服务
第六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 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 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3.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漏报新生注册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新生注册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期限过去后,确因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办理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经省教育厅复核,可办理补注册。
1.学校提供学生实际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包括学生缴费凭据、考试试卷、学籍卡等;
2.漏报国控专业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需提供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当年招生的批文;
3.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整改报告;
4.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
第七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学籍管理混乱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州、县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市州、县市教育局可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1.对学籍管理混乱的中等职业学校。处罚等级分为“黄牌警告”、“红牌处罚”(暂停一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取消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三种。对因学籍管理混乱被市州教育局处以“红牌处罚”及以上处分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两年,并停止其已立项项目建设资格。
2.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处罚类别分为“批评”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省教育厅将视情况扣减其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指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州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邵阳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739-560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