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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双减”决策部署,规范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7月,省教育厅联合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该文件于今年试行期已满。为此,我厅组织专家,联合相关单位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运行以来,在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断巩固“双减”工作成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次修订工作,针对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等文件,对原有《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进行了优化完善,增加了住建和消防部门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形成了多部门共管联治的工作体系,以期引导和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育人质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夯实了培训机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基础。如第十九条采用了最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同时,第十四条要求“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增加了“其中培训对象包含12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严禁设置在四楼及以上楼层”新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具体规定:“还应提交与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新建、改(扩)建的培训场所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
二是对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和收费资金全流程监管作了细化的规定。如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三十五条明确,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三是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党建工作相关要求。第七条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党建工作计划书”,对于“机构现有党员3人及以上”、“机构现有党员1-2人”、“机构现无党员”三类情形分别提出党建工作计划,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提出了“七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不得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对文件的详细政策解读请阅读:《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jyt.hunan.gov.cn/jyt/sjyt/xxgk/zcfg/gfxwj/202211/t20221115_29126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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