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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阳 市 教 育 局
邵教通〔2014〕131号
关于下发《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有关教育单位:
现将《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教育局
2014年6月5日
中小学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净化中小学招生环境,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中小学和中小学招生管理部门。
三、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以下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1.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内应接收的学生的,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的;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的;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助中介机构(含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学生,以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进行招生的;
4.中小学超计划招生的;
5.各中小学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
6.中小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寄读生的;
7.未经批准提前组织招生的,包括以签订录取协议承诺录取或收取预录费等形式预录新生的;
8.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政策的,接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学生入学的;
9.学校招生公告和招生简章未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内容不实或有诋毁其他学校行为的;用承诺减免或奖励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的;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招生学校或招生管理部门打招呼、递条子的;
11.其他违规招生的。
四、明确责任。县市区教育局长是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中小学招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是主要责任人,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经核实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对单位和个人做出如下处理: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文件政策,或对辖区内学校和个人违规招生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该县市区教育局通报批评处理;在全市教育系统中的年度绩效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考核中不能评优、评先;对县市区教育局相关责任人取消市级(含市级)以上评优、评先资格。
2.学校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退还或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限期整改到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该校下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是省示范性高中学校的,报省教育厅建议暂停或取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是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是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3.国家工作人员(含教育系统内外)应自觉遵守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和反对在招生工作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违者,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招生机构有权向媒体曝光有关情况,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举报和反映违规违纪人员情况。对招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从严处理。
六、对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邵阳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739-560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