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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

文件名称: 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
索引号: 4305000001/2016-0052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6-06-12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6-12 有效期: 永久
  教育部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目前,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
     据了解,2014年,全国性加分项目共11项,其中鼓励类6项、扶持类5项。2015年,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从2014年的95个减少到2018年的35个,减幅63%。
保留5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这5项包括: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烈士子女;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具体加分分值,详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5条、第46条。
取消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1.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2.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3.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4.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5. 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详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
     地方性加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分值不超过20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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